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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02 10:17:45本文来源:

                               

凉劳社发〔2006〕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和《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原则:按照农民进城务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按照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保缴费当期,保大病医疗的原则,重点实行短期保险和其他保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州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市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在国家的劳动年龄内并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
  第五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雇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包括(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部属、外地驻州企事业单位都要为其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全州实行基本统一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其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以州、县市为单位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自求平衡;在各县市的州属以上(含州属、省属、中央属)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县市级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参加县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

  第七条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以短期保险为主,也可根据用工情况实行单建统筹、统帐结合,并以实行的参保办法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1、短期保险。凡农民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用工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州、县市用人单位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2、单建统筹。凡农民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其用工在一年以上(相对较长),且户籍关系在当地的,可参照州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标准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农民工享受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3、统帐结合。凡农民工用工年限时间长、相对固定,可参照《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农民工注册并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服务经营者,或被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雇佣、就业单位不固定、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本意见(第七条二款)参加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按季或年度缴费,并实行季初或年初预缴费制。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短期保险务工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变更为单建统筹参保办法。以前的短期保险缴费年限可按2:1的比例折算计入单建统筹缴费年限(即参加短期保险缴费2年,可折算成1年的单建统筹缴费年限)。折算年限须按规定缴足费用。
  第十一条 雇用农民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不得拒缴、拖欠,对拒缴、拖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农民工短期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统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民工住院医疗费。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民工不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接受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第十五条 工伤(含职业病)、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期缴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若中断缴费时,统筹基金立即停止支付农民工基本医疗费用。农民工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在缴费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在缴费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府发〔2001〕30号)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